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18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中伟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科技创业园大厦B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68804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伟建(深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闽劳人仲案字(2020)第03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67583.9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清偿了本案债务。
本院认为,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闽劳人仲案字(2020)第035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闽劳人仲案字(2020)第035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