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51号之一
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元,由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620元,由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静松
书记员 李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