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2执异193号
在本院执行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对执行保全过程中的冻结措施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所提异议属于当事人异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所提异议进行审查。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案涉资金被冻结,系因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与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所引起,故对该账户所采取的冻结措施,依法应予以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的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46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川0112民初7099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46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经济基数开发区(业务件号:权0118528)房屋予以查封。2021年7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依据(2021)川0112执保8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冻结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账号为5105××××1473的银行账户存款246000元。另查明,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账号为5105××××1473的银行账户开户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撤销本院依据(2021)川0112民初7099号民事裁定对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户名:四川恒熙建设有限公司,账号:5105××××1473,开户行: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内存款246000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王珂审判员杨佳
法官助理***书记员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