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1150号
原告:湖南**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6T。
法定代表人:王宏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禹亚,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双清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市双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0730****7。
负责人:王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栀,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以本案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当庭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79元,由原告湖南**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宇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砂
书 记 员 唐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