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783号
申请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井铺保养厂,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负责人:李铁军。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井铺保养厂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井铺保养厂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元。
申请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井铺保养厂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0222430xxxxxx037)。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井铺保养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3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荣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威
书 记 员 刘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