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581民初1628号
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对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湖南**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湘058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8行的“原告易红清诉称”补正为“原告***诉称”
审 判 员 张小鸿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 磊
代理书记员 熊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