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执保16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汽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业务庭依据(2023)湘0528民初341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裁定要求:查封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的下列不动产:1、E栋不动产权证号为1××9号、1××0号不动产;2、F栋不动产权证为1××1号、1××2号的不动产;3、E栋不动产权证号为1××6号的不动产;4、D栋不动产权证号为1××7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3)湘0528执保16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