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8执保16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汽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业务庭依据(2023)湘0528民初341号民事裁定书移送执行,裁定要求:查封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的下列不动产:1、E栋不动产权证号为1××9号、1××0号不动产;2、F栋不动产权证为1××1号、1××2号的不动产;3、E栋不动产权证号为1××6号的不动产;4、D栋不动产权证号为1××7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3)湘0528执保16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