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97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现被羁押于河北第三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稳,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安平县,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帅,男,汉族,1984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系***之兄。
被告:安平县九思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李各庄村村北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张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廖增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长举,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平县九思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秋萍
人民陪审员  张 晓
人民陪审员  蔡彦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