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92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8月14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现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9157192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路**用代码:9137000016304484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安远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