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1110号





原告: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媛,上海融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彩青,上海融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英,上海市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汀,上海市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发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92元,减半收取6,04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毅






审 判 员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吴慈新






书 记 员


陆燕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