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3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本院在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0元及等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守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