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民初1414号
申请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运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申请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名下相应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守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