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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丁中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贤昌,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万力都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波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宏,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万力都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贤昌、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延平及委托代理人尹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在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1)033号文件和上海市经委电力处、节能环保处、上海市发改委公共产品价格处《会议纪要》确定原则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当事人确认,上海万力都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新用户和转供用户的标准即38元/百万千焦的价格支付热费,并执行煤热联动价格,但考虑上海万力都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协议执行: 一、双方确认上海万力都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欠缴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热费人民币460万元。 二、上海万力都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05年5月30日起,分四个月付清上述欠款,前三个月每月还款人民币120万元,第四个月付清余款。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88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双方各半承担,上海万力都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承担部分最迟应与第四笔支付的欠款一并向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偿。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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