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3790号
原告:***,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科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柏科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道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晓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