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09财保4号
申请人:上海柏科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梅家河乡鲁家湾村一组。
申请人上海柏科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18,000提供担保。2016年8月11日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我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海柏科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玥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