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民初849号
原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住所地阜新市中华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梁冰,该校校长。
被告:***,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
原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作为用人单位与被告***作为劳动者均不服阜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辽0911民初73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罗丽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若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