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11民初752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中华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原告**诉被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05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