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487号 原告:**,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址兴城市。 原告:***,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址绥中县。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兴城市。 被告:***,女,199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兴城市。 被告:**,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葫芦岛市南票区。 第三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住所辽宁省阜新市中华路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4330059W。 法人代表:**,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