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487号
原告:**,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址兴城市。
原告:***,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址绥中县。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兴城市。
被告:***,女,199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兴城市。
被告:**,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葫芦岛市南票区。
第三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住所辽宁省阜新市中华路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4330059W。
法人代表:**,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