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9月26日生,满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熙***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地址阜新市中华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华
审 判 员 陈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