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终1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9月26日生,满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熙***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地址阜新市中华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华 审 判 员 陈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