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沪0106行初396号
原告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
委托代理人任俊增,男。
委托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英。
原告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镇人民政府所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洪 伟
审 判 员  王 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邹 杨
书 记 员  韩富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