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5015号
原告: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2幢4层。
法定代表人:宋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3301-23313、23315室。
法定代表人:裴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俊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骏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朋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 珂
书 记 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