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培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数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被迫签署劳动合同终止协议,数讯公司克扣其年终奖等款项,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年终奖差额、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电工复证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认定均无不当,其理由原审法院已详尽阐明,本院不再赘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应予维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宇红
代理审判员 周 萍
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