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申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尹家绪。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5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根据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黑龙江省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应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5-6级伤残职工,按月发给工资及缴纳养老保险。一审法院违反上述规定,裁定有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城镇户口,起诉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2006年1月至2018年8月的养老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静
审判员 毛丽敏
审判员 陈家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