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700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焦开河。
被告:**,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斌独任审判。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元,原告**已交纳,依法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韩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