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余刚与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78号
原告余刚。
委托代理人***。
被告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康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辉。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刚与被告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刚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余刚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刚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