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64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中华(系原告***之妻),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104940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17层8-14号房及21-23层8-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603078G。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容,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83。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