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3730号 原告:***,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原系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园林工,户籍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现住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十字东街**(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104940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副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