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3730号
原告:***,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原系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园林工,户籍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现住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十字东街**(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3104940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副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东西湖金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