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赛博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7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商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赛博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花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长青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上诉人南京赛博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博方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赛博方舟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赛博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湧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石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