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终10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中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啟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云,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邱勇,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飞,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4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33.5元,减半收取11316.75元,由上诉人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935元,由上诉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负担2381.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小军
审判员 兰大波
审判员 陈兴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