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23民初1439号
原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与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904号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体工程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案具有本反诉特征,为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应当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823民初90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罗晓莉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 琦
法官 助理  罗梦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