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东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1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彭九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海洋石油东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云。
原审第三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汪东进。
上诉人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614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怀化市太阳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本案中,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依法向标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标的公司即上海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