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718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男,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立超,男,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耿 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亚婷
书 记 员  邵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