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259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基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西区3层。
法定代表人:林宗军。
第三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汪东进。
第三人:王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中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基地分公司、第三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鹏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郝 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