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9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汪东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焱焱,北京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生,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石油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4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承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洋石油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焱焱,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洋石油集团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4117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上诉理由: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本案属于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宜由法院审理裁判,进而裁定驳回起诉。海洋石油集团认为,海洋石油集团与***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双方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应依法审理并进行判决,主要理由如下:一、海洋石油集团与***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首先,***已经从海油系统离职,双方已解除工作关系,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其次,***在离职时,应将其占有、使用的单位房屋返还给海洋石油集团,否则,海洋石油集团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完全有权要求***返还房屋。本案纠纷中,双方实质上是职工离职后发生的原物返还民事法律关系,应属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应予以审理并进行判决。二、***在职期间,双方系房屋租赁关系,不存在单位内部分房情况屋出租给***,***支付相应租金,不存在内部分房情况。***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房屋系分配给其的福利房,反而可以证明房屋是租赁给***的,并非福利分房。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在职期间,双方系房屋租赁关系,海洋石油集团将房屋出租给***,***支付相应租金,不存在内部分房情况。综上所述,海洋石油集团认为,本案不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等情形,属于法院审理范围。鉴于此,海洋石油集团诉至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海洋石油集团的上诉请求,以维护海洋石油集团的合法权益。
***针对海洋石油集团的上诉辩称: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海洋石油集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案涉房屋是单位的福利分房,属于承租的公有住房,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洋石油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腾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9号楼5门5层9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判令***支付拖欠的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3 660元、物业费 3096.15元;3.判令***向海洋石油集团支付2014年4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日22.6元标准计算;4.诉讼费用由***负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分配到海油工程设计公司工作,后分别工作于研究中心、总公司等6家系统内单位。2010年1月1日,就职于中海石油(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审计监察部经理。2014年3月12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4年3月31日,***与中海石油(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10年7月23日,***向中海实业公司北京基地分公司汇款64 728元。2010年7月26日,中海实业公司北京基地分公司向***出具发票,摘要为06-09年物业费1308元、03年-09年房租费49 772元、03-2010年度供暖费13
648元,合计64 728元。
2017年11月1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更名为海洋石油集团。
2017年12月10日,中海实业公司北京基地分公司向***发出清退通知,内容为:根据海洋石油集团巡视整改要求,您所租住的我公司涉案房屋,因您已从海洋石油集团(退休、离职、被开除、调出),已不符合租住条件,海洋石油集团责成我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清理收回,限于2018年1月28日前从该房屋自行搬出。搬出时请与我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上门验收,结清费用(房屋租金、物业费),并交回钥匙、电卡等物品。
2018年4月21日,海洋石油集团监察部向招商局集团监察部发出《关于协助督促***退还房屋并补缴欠款的函》,内容为:贵公司员工***2014年从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离职后,一直未腾退其承租的海洋石油集团产权房屋一套,即涉案房屋,并欠缴房屋租金69 744.15元(截至2018年3月31日)。海洋石油集团2017年巡视发现此问题后,于2017年12月10日下达《清退通知单》;并于2018年4月11日再次以邮件形式敦促其10日内办理退房手续并补齐欠款。***至今未办理退房手续和补缴欠款。特请贵部协助敦促***尽快到海洋石油集团办理退房手续并补齐欠款。
2019年11月18日,中共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驻中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组与中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向招商局集团发出《关于协助敦促***退还房屋并补缴欠款的函》,内容为:贵公司员工***2014年从海洋石油集团离职后,一直未腾退其承租的海洋石油集团产权房屋一套,即涉案房屋,并欠缴房屋租金82 447.65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海洋石油集团2017年巡视发现此问题后,分别于2017年12月10日下达《清退通知单》;2018年4月11日及2019年10月28日以邮件形式敦促其办理退房手续并补齐欠款。***至今未办理退房手续和补缴欠款。特请贵公司协助敦促***尽快到海洋石油集团办理退房手续并补齐欠款。
一审庭审中,海洋石油集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海洋石油集团为涉案房屋产权人。***称该产权证系大产权证,我方不清楚涉案房屋是否在海洋石油集团名下。2.总公司机关企聘制职工租赁住房的规定,证明原***系租赁关系,并非内部分房,租期是三年、租金为每月660元。且规定了涉案房屋不得转租、转借,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并称:“和当时分房情况一致,且该文件与公房政策一致。”
***提交了以下证据:1.95年海洋石油集团作出的规定、98年海洋石油集团作出的文件,海洋石油集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发表意见,证明目的不认可。并称:“98年文件已经说明取消福利分房,实行商品房制度,不存在15年就可以购买涉案房屋的情况。”2.关于原企聘制员工住房问题的恳请,该恳请已于1999年交给公司领导,证明涉案房屋背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不能按照民事合同纠纷处理。真实性无法确认,并称该文件是交给公司的某些个人,并非交给公司,故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公司同意我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说明涉案房屋一直是我居住和使用。海洋石油集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并称:“户口是2005年办理,落户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能说明该房屋为福利分房,该房屋性质仍为内部职工的房屋租赁。”
经询,海洋石油集团称:“1999年***入住涉案房屋。2003年之前涉案房屋每月租金120元,已从***工资中扣除。2003年之后每月租金660元。***交纳的租金是2003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租金,之后再未交纳租金。涉案房屋由***实际控制并使用。”***称:“1998年结婚后分给我的涉案房屋。2003年之前每月租金120元,已从工资中扣除。2003年之后租金不认可。我不知晓我所交纳的租金是何时的,海洋石油集团要房租都是通过我的领导找我。之后未再交纳租金。现在我住在香港,我朋友帮我看着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是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涉及单位落实相关政策问题,关系到职工在单位内部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宜由法院审理裁判。海洋石油集团要求***腾退诉争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海洋石油集团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期间,***提交部分证据材料,经审查,其主要证明目的是证明案涉房屋属于福利分房。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核心是双方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提交的证据待证明的相关事实已经被一审法院审查确认,因此,***二审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本案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是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涉及单位落实相关政策问题,关系到职工在单位内部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宜由法院审理裁判。海洋石油集团要求***腾退诉争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海洋石油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天舒
书  记  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