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执复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东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复议申请人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威远县人民法院(2018)川1024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20年7月29日,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
本院认为,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宏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