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2020)陕0924民再1号原审原告紫阳县永达水泥筹建处诉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4民再1号
原审原告:紫阳县永达水泥筹建处。
负责人:梁恩国,该筹建处负责人。
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亚雄,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原告紫阳县永达水泥筹建处诉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书面邮寄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收到该申请书。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武汉市内企业尚未全面复工,无法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及委托手续,不能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尚未全面复工,原审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中止诉讼,待疫情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庆华
人民陪审员  贾学新
人民陪审员  廖国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