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再90号
再审申请人紫阳县永达水泥厂筹建处(以下简称永达水泥厂筹建处)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水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9民终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陕民申16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以两个问题:一、永达水泥厂筹建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紫阳县计划局、原安康地区计划局、紫阳县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紫阳县永达水泥厂项目建设有关文件,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永达水泥厂筹建处营业执照(代筹建许可证),并在紫阳县技术监督局办理了企业法人代码证,开设了银行账户,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只所以未成立是因襄渝铁路二线建设需占用永达水泥厂在建项目用地及相关设施所致,且数次诉讼形成的已生效判决对永达水泥厂筹建处的主体资格也是认可的,故本案永达水泥厂筹建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具有主体资格。
二、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本案与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欠款纠纷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未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在关于主体资格的程序审查中对实体进行了审查,并径行认定,剥夺了永达水泥厂筹建处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
综上,永达水泥厂筹建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紫阳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4民初95号民事裁定及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9民终88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树禄
审判员 王小凤
审判员 董倩倩
书记员 仪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