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2018)陕0924民初95号原告紫阳县永达水泥厂筹建处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4民初95号
原告紫阳县永达水泥厂筹建处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企业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当事人时,必须经工商登记合法成立。原告紫阳县永达水泥厂筹建处仅于2000年5月29日在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筹建登记,后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紫阳县永达水泥厂筹建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退还原告紫阳县永达水泥厂筹建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沙 啸 审 判 员  刘忠剑 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
书 记 员  姜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