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民初434号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根旺
法官助理 刘 薇 书 记 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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