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某某、武汉恒茂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802执1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8820706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现羁押于湖北省蔡甸监狱。 被执行人:武汉恒茂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7279109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恒茂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鄂08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恒茂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水泥货款9408994.0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74445元、执行费82587元的义务,并按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恒茂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该房产已于本案申请执行前过户;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E××**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恒茂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公积金、保险、证券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802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