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2执2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院**楼**B1A21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5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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