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223号
原告:张媛媛,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前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石桥村众联.天美国际A幢13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7053922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园一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5050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张媛媛与被告***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媛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24837元的财产。原告张媛媛的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924837元,有效期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媛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2483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