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园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执行人: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1层B1A216。
法定代表人:张军。
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103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统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多次发起统查,2019年7月4日,本院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赵登禹路支行扣划被执行人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966.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8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对权利人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人民币117729.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亚太辰昊(北京)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03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浩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