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轮,国信信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创业东路高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荣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峰,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规定,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公司产品事业部管理层绩效考核办法》,符合依法和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法定要求,原审以该考核办法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宁
审判员 陈红
审判员 石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