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965

原告: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京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所长。

被告:***,男,19815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1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京0116民初932号案件系相同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起诉的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京0116民初93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孙丽君

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