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965号
原告: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京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所长。
被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京0116民初932号案件系相同当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起诉的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京0116民初93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孙丽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