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6民初932号
原告(被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永,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京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国航空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666.9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年度绩效工资51536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保密人员脱密期保密费60000元;4.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6日通讯费1200元、供暖补助2100元、物业补贴27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6年6月16日入职中国航空研究所,从事专业技术岗职务,约定月工资16666.7元,期间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三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22年6月16日止。我入职以来工作勤奋认真,恪守单位各项规定。2019年10月16日,中国航空研究所在无法定或者约定理由的情形下单方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其后,我在沟通无果情况下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1月9日作出裁决书,支持了我的部分请求。我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我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情况下,中国航空研究所解除我的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理应依法支付我相应的赔偿和费用,故起诉至法院。
中国航空研究所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我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绩效奖金是奖励而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并不是固定值,我单位对于领取绩效奖金条件也有明确规定,因为本人原因受到降职处分或者考核结果为D-的员工不予发放绩效考核,且考核时***已经不是我单位的员工,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我单位是军工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且我单位并未限制***保密期内的择业。我单位已足额支付***供暖补助和物业补贴,不存在拖欠情形。同意劳动仲裁关于通讯费的裁决。基于上述理由,我单位起诉要求不予支付***2019年度绩效工资45093.9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6年6月16日入职中国航空研究所,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双方签有至2022年6月16日终止的劳动合同。2019年7月26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驾车从北区停车场驶出前往院区,行至北门时,北区物业部安保主管孟显坤上前叫停***,在***驾车离开时致使孟显坤倒地受伤,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急性病)、皮肤挫伤。2019年10月16日,中国航空研究所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处罚管理办法》第5.2条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因***同志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单位现场管理的违规行为且欠缺自身反省。经研究,我单位决定与***自2019年10月16日解除2019年6月16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请***同志在2019年10月16日之前来所完成离所手续办理。”2019年10月22日,***向怀柔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2016年6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666.9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6日年度绩效工资51536元;3.支付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保密人员脱密期保密费2400元;4.支付2018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6日通讯费1200元、供暖补助2100元、物业补贴270元。怀柔仲裁委于2020年1月9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0】第024号裁决书,裁决中国航空研究所支付***2019年度绩效工资45093.9元、通讯费10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中国航空研究所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北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进出北区的车辆,必须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接受询问、检查和疏导,整齐、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不得抢道、占道,不得将车子停放在主要通道内,不得在主要通道内随意停车下客、等候客人等;如有特殊情况,车辆需在主要通道短时间等候客人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并服从安保干事指挥。”第2.8条规定“每天11点至12点半为员工用餐高峰期,所内禁止一切车辆通行”。《员工处罚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附录A中列出的行为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附录A“员工违纪处分条件明细”中列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
关于绩效工资,***、中国航空研究所均认可在每年12月进行考核,次年的1、2月份左右发放。***提供2018年全年总收入工资条一份,上显示其2018年年终绩效工资为51536元。中国航空研究所向法庭提交《一般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年度绩效等级应评为D-:a个人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收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或刑事处理的;b严重违反绩效考核纪律的;c因本人原因,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针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为D-的员工不计发年终奖”,以该证据证明***在评级的时候已经离职,不在考核范围内,即使考核也是D-,也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此外,中国航空研究所还提供了《关于2019年度绩效考核与评优工作安排的通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证据,证明绩效考核是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单位经营情况决定的,不是约定或固定不变的,不属于年薪范畴,属于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范畴。经质证,***称未见过考核办法,认为绩效考核是根据工作业绩评定的。经查,《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载明,工资组成包括年度绩效,人员统一执行以年薪制为基础的基于增量业绩的薪酬激励机制。具体薪酬结果为:总收入包括薪酬包、津补贴、福利,薪酬包包括工资包和增量激励。增量激励包括业绩增量激励、增量活动激励、评优和项目特别激励。工资包指根据员工岗位和任职资格所承担的相应职责,按照薪酬地图确定对应的标准薪酬,具体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由月度绩效和年度绩效工资构成,具体薪酬标准、比例结构由薪酬地图与本人的薪酬级别、档次一一对应。月度绩效和年度绩效工资分别与月度与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关联。年度绩效工资是根据个人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单位经营业绩状况核定,一般为春节前发放。***提供的2018年度工资条显示2018年年终绩效工资为51536元。中国航空研究所已发放***2019年1至10月月度绩效工资。
关于脱密期保密费,***主张是竞业限制补偿,依据是劳动合同中“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八)乙方属于掌握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则进入为期两年的竞业禁止期,在此期间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在竞业禁止期限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投资、入股、合作等形式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或者为他人提供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否则乙方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金,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数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甲乙双方若另行签署竞业禁止相关协议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员工冬季采暖补贴管理办法》规定,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内离职员工按照当年采暖期内不在所不在职月数比例退回采暖补贴。***认可已发放2018年供暖补贴。中国航空研究所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租补贴、保密津贴、北区补贴、物业补贴及代扣代缴社保、个税及公积金。经质证,***对工资表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中国航空研究所对工资进行了拆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国航空研究所《北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对进出北区车辆要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以及中午用餐高峰期内禁止车辆通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禁行时段在北区驾车行驶并致现场管理人员受伤,行为违反劳动纪律,中国航空研究所依规章制度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对***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国航空研究所已支付***2018年供暖补贴,按照《员工冬季采暖补贴管理办法》,***在2019年度供暖季到达之前劳动关系解除,其要求2019年供暖补贴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国航空研究所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已发放***在职期间的物业补贴,***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要求支付物业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中国航空研究所支付***通讯费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要求支付脱密期保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称保密费就是竞业限制补偿,则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根据《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中关于薪酬结构的定义,年度绩效工资属于考核类年终奖,现中国航空研究所主张***属于考核D-,但未向法庭提供关于***的考核结果,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参照***往年的年度绩效工资标准按2019年度的工作时间折算应发年度绩效工资为40799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二〇一九年度绩效工资40799元;
二、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通讯费1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负担5元(已交纳),由***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丽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