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某某与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7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京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法务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34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天舒
法 官 助 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