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7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远,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京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法务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小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34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承松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天舒
法 官 助 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