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客运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6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客运段,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老钱局胡同1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客运段(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3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确认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与***自198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为***办理退休手续,并核算工龄及退休金标准。事实和理由:1.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在***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未经***同意,于1997年6月擅自为***办理退职手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转发的通知》(***函(1999)65号),以及《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作出的《关于处理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人员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三、处理方法”第(二)项第2.(2)载明,“对重新处理之月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收回后原则上应改办企业内部退养。自办理病退之月直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按分局内部退养办法办理;对本人要求重新上岗的,由原单位审查批准,组织参加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参加竞争上岗。经专业培训不合格或竞争未能上岗的,则为企业内部下岗人员进入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本人要求外出劳务、自谋职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但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并未通知过***关于审批及培训事宜,不符合上述实施意见的规定,所以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给***办理退职手续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为***办理退职手续后隐瞒***,未如实告知***办理的是退职手续,并以口头方式告知***符合法定年龄后自动为***办理退休,按照退休标准给***发放退休工资。实际上,退职工资和退休工资具有显著差额,多年来***并没有享受其应享受的退休待遇。***在知晓情况后,一直向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反映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及补足多年的工资差额,但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以***的请求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以及当年***知道自己是退职而不是退休等借口不给***办理退休手续。3.关于***工资的发放。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称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4月13日之后账号×××向***发放金额不等的“工资”,该账号备注为北京客运段,表明自2015年4月13日后给***发工资的单位为北京客运段,北京客运段为***的工作单位,但该记载工资发放时间的信息非真实情况。***调出的账号×××记录显示:自2001年8月8日起即由***的工作单位北京客运站给***发放“工资”(银行能调出交易明细的最长时间为20年)。事实上,***的工资从***离职之日起就是以“工资”的形式发放。4.***“离职后”经常与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联系,并非一审判决描述的“***自认在1997年退职后与单位的联系仅是每年年底单位给其打电话通知去领福利,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亦表示***退职后未再回单位上过班”,一审审理时并未让***对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提供的证据充分发表意见。 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辩称,***知晓自己已经正式办理退职,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存在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擅自为***办理退职手续的情况,双方劳动关系于1997年6月已终止。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向***发放的钱款是所有退休、退职的职工都享有的福利待遇费用,并非发放工资。***提出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定时效,办理退休手续、核算工龄及退休金标准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与***自198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依法为***办理退休手续,并核算工龄及退休金标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80年7月15日入职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任列车员。1997年6月24日,***正式办理退职,并于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2021年,***曾就办理退休事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要求审查确认本人档案内的材料伪造,撤销本人档案内的伪造材料及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京0101民初18277号民事裁定书,以***起诉要求审查确认本人档案内的材料伪造、撤销本人档案内的伪造材料、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京02民终29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2年5月27日,***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自1980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20日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核算工龄及退休金标准。2022年6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坚持申请对其档案材料中2009年11月3日申请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来看,双方对***1980年7月15日入职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并自此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双方争议在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主张应为其年满60周岁时,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则认为应以***1997年办理退职的时间为准。经询,***自认在1997年退职后与单位的联系仅是每年年底单位给其打电话通知去领福利,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亦表示***退职后未再回单位上过班。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办理退职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应属终止。故,法院认定***与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自1980年7月15日至1997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提出的时效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要求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核算工龄及退休金标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前案裁定已进行了详细说理,本案不再赘述。另,关于***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涉及退职手续办理中的审查问题,已经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客运段之间自1980年7月15日至1997年6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对双方自1980年7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均不持异议。***在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工作至1997年6月即办理了退职手续,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此后,***亦未再为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提供劳动及接受劳动管理,故一审认定***与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之间劳动关系至1997年6月1日终止,并无不当。***所述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为其办理退职手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主张,并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称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擅自为其办理退职手续,且口头向其告知待符合法定年龄后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工资,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对此不予认可,而***上述主张并未有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难以采信。***要求确认其与中铁北京局北京客运段之间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7月20日,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核算工龄及退休金标准,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涉及。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庞 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 未 书 记 员  **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