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丰台车辆段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丰台车辆段,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建国街23号院。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恒孜,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丰台车辆段(下称丰台车辆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7月7日,未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继续给申请人上五险一金,发放三笔工资。(二)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患病,被申请人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三)因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患上疾病,被申请人未给补偿,导致病情严重,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医保断缴情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丰台车辆段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理、合法、合规。(二)工资是劳动报酬。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服刑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且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于2021年7月7日。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至2022年3月1日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三)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患疾病与被申请人有关。(四)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开始时间是2003年1月,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应为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在此期间申请人也一直享受劳保医疗政策中规定的相关政策。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属于服刑状态,未向丰台车辆段提供劳动,故***主**台车辆段支付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虽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丰台车辆段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2021年7月8日起,双方非系劳动关系,***主张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非系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虽***主张因患职业病,要求丰台车辆段支付工龄经济补偿,但至今其并未提交职业病鉴定结论,故现其该项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主**台车辆段支付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0日期间医疗补偿,经审查,其已在上述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要求丰台车辆段支付医疗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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