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客运段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6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客运段。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某客运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4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申请人欲解决的问题系因被申请人过错所造成的申请人丧失所享有的工伤赔偿机会,被申请人对此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工伤事实清楚,无需有关部门出具工伤鉴定报告来认定,工伤鉴定结果仅作为工伤之后赔偿的相关标准,但该依据的丧失并非申请人的过错,而是被申请人的过错。申请人将所有用于申请工伤的原始资料提供给了被申请人工会,但工会主席**在办公室内去世,被申请人清理工会办公室时又将申请人所有材料丢失,该事实申请人同事**可以证明。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某客运段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要求某客运段赔偿其劳动关系期间受伤的损失。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以劳动争议诉讼主张工伤赔偿,但其未提交相关部门及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及工伤致残等级确认,故其按照劳动关系工伤相关待遇予以赔偿的请求,缺乏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在案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
false